Article 23

In force

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无居民海岛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勘查;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海岛利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海岛利用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海洋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由其他部门依法处理的,应当自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十日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