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处罚的,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