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在用机动车经维修或者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报废,办理注销登记,并监督解体。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