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用机动车经维修或者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报废,办理注销登记,并监督解体。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