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对未达到山东省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购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对未达到山东省执行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省外登记的在用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