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到指定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环保检验。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