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养护和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在村道上禁止下列行为:(一)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二)在村道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三)损坏村道附属设施;(四)在村道及村道用地范围内进行损坏、污染和影响村道畅通的活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