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养护和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村道的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负责村道的日常管理工作。村规民约中有关村道管理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