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在村道上进行下列行为,应当经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一)占用、挖掘村道或者使村道改线;

(二)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三)在村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前款事项应当向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并提交申请书、设计图纸、协议书。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