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养护和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在村道上进行下列行为,应当经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一)占用、挖掘村道或者使村道改线;(二)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三)在村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前款事项应当向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并提交申请书、设计图纸、协议书。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