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畜禽是指猪、牛、羊、鸡、鸭。

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是指畜禽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头、蹄、脏器、血液及其分割产品。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