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行业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畜禽屠宰的相关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地区的畜禽屠宰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