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章 畜禽屠宰第二十八条有效当事人对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