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章 畜禽屠宰第二十七条有效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处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