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明示屠宰厂名称和畜禽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销售凭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