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章 畜禽屠宰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畜禽检疫有关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违反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