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章 畜禽屠宰第十七条有效未经检疫、检验、检测以及经检疫、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畜禽产品不得出厂销售。对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以及经检疫、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