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章 畜禽屠宰第十六条有效畜禽屠宰厂应当对屠宰的畜禽进行兽药残留和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抽样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果以及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