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破坏园林设施的;(二)盗窃树木、名贵花卉或展出动物的;(三)阻挠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