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擅自修剪、移植古树名木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五至十倍处以罚款;

(二)毁坏、砍伐古树名木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十至十五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