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城市区域内的名树、稀有树木,胸径一百厘米以上的大树,一百年以上的古树,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由树权单位挂牌标示并负责管护。严禁毁损、砍伐和擅自修剪、移植。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