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移植古树名木,由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申请,经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区范围移植、砍伐城市树木三十株以上,或胸径在五十厘米以上的乔木,由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市区范围临时占用公共绿地,临时占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三百平方米以上的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在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