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和城市道路绿化的规划按以下规定进行编制和报批:

(一)市级管理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市区管理的,由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和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其他区县(自治县)管理的,由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送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