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在市区范围内划定城市绿地保护禁建区,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予以公布。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城市绿地保护禁建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