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扑救,并根据火情适时启动森林火灾扑救预案。接到森林火灾扑救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限定时间内赶到指定地点投入扑救。严禁组织动员孕妇、残疾人、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扑救森林火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