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园林、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森林火灾报告的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森林经营管理者发现火灾后,应当立即组织扑救,并同时报告有关部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