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设和配置下列森林防火设施、设备:(一)森林防火视频监控系统、森林火险天气监测系统、了望台、隔离带、警示标志和宣传牌;(二)森林防火通道;(三)森林防火交通运输工具、灭火机具;(四)森林防火通讯网络;(五)其他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前款规定的森林防火设施、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非法占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