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每年组织演练。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森林火灾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二)森林火灾的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三)森林火灾的应急响应机制和措施;

(四)资金、物资和技术等保障措施;

(五)灾后处置。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