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每年十一月为本市的森林防火宣传月。教育部门及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森林防火知识的普及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