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二)违反规定使用农药、化肥;(三)倾倒、填埋、贮存工业废物、生活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四)设置屠宰场;(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在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