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违反规定使用农药、化肥;

(三)倾倒、填埋、贮存工业废物、生活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四)设置屠宰场;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