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 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

(二)向与生活饮用水源相连的水体、沟渠内倾倒生活垃圾、粪便等废弃物;

(三)存放、填埋、倾倒化学危险品和危险废物,未经批准或者虽经批准但未采取有效的防溢、防漏、防扩散措施运输化学危险品的;

(四)设立污染生活饮用水源的废物回收、加工场所;

(五) 破坏湿地、毁林开荒、损坏植被、非更新采伐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植被;

(六)使用剧毒、高毒和高残留农药;

(七)使用炸药、毒品捕杀水生动物;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