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运输剧毒物品;
(三)从事畜牧业,从事种植业使用农药、化肥,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木、农作物;
(四)从事网箱养殖、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五)在生活饮用水源水域内洗涤物品、游泳、行驶机动船、从事水上体育娱乐活动以及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