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Repealed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违反规定使用农药、化肥;
(三)倾倒、填埋、贮存工业废物、生活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四)设置屠宰场;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