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民防办应当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民防工程建设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市城市总体规划。

区民防办应当根据市民防工程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防工程建设规划,经区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区城市总体规划。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