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条例/第六章 民防工程第三十五条有效本市的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地下的电站、水库、车库等地下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兼顾防空需要。前款规定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地下公共基础设施的规划审查和竣工验收,市或者区民防办应当参与。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