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条例/第六章 民防工程第三十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的民防工程,仅指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民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