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九条有效各级各类档案馆的设置:(一)市和区(市)应当设置综合档案馆;(二)市可以设置城建等专门档案馆;(三)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级有关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设置部门档案馆;(四)大中型企业、高等院校等单位,可以设置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