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综合档案馆的设置,由市或区(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的设置,由有关部门根据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划提出意见,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档案馆的变更或撤销,按设置程序办理。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