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二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转让档案的;(二)擅自出卖档案的;(三)倒卖档案牟利的;(四)将档案赠送给境外组织或个人的。以上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依法处置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