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转让档案的;

(二)擅自出卖档案的;

(三)倒卖档案牟利的;

(四)将档案赠送给境外组织或个人的。

以上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依法处置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