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一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五)损毁、分散、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