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九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一)将珍贵档案捐献给国家的;(二)在档案科学研究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三)为保护国家档案安全做出突出成绩的;(四)对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做斗争表现突出的。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