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将珍贵档案捐献给国家的;

(二)在档案科学研究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三)为保护国家档案安全做出突出成绩的;

(四)对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做斗争表现突出的。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