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利用档案时,任何人不得圈划、涂改、描摹、伪造、丢失及损毁,不得擅自复制。

利用珍贵档案,原则上只提供其缩微品或复制件。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