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单位档案机构调整和档案人员变动时,交接双方应当对保管的档案进行清点、登记,并办理移交手续。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