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产权变动的单位,在资产清理结束前,应当保管好原单位的全部档案资料及其目录,不得分散、丢失,并在资产清理结束时按规定做好档案移交工作。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