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涉及区划调整、机构撤并单位的档案,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