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控股的企业的档案归国家所有,列入国有资产的管理范围,各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进行档案登记,并报送有关资料。产权变动单位的档案属资产清理的范围,其档案的处置应当在其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