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变动时,其档案应当按有关规定做以下处理:

(一)向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向其主管部门移交;

(三)由指定的单位代为保管;

(四)依法转让。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