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收集第十三条有效对按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由文件材料的形成部门收集齐全并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管理人员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其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