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明确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员,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工作突出问题;
(二)落实乡(镇)和村庄消防规划,加强城乡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三)指导、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做好消防工作,督促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多产权建筑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四)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消防工作;
(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六)建立消防队伍;
(七)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