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责令改正消防违法行为,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督促、指导辖区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建立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三)组织扑救辖区初起火灾,维护火灾现场秩序;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职责。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